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4民初1522号 |
案号 |
(2017)鲁0214执2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8367.07元,并支付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时间 |
2017-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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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丛伟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55395114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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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