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商初字第1497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2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货款886791.38元,并以所欠原告货款886791.3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原告起诉时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时间 |
2017-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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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丛伟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55395114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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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