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日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3********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日宏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713.31元和支付利息20,551.31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日宏负担1,22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