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覃观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1********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350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覃观金、伍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金穗贷记卡借款本金18525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其中截至2019年4月25日止的透支利息2335.72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0o.7 元、消费手续费3938.27 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663元,由被告覃观金、伍艳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