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蒙景武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00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324民初675号 | 
| 案号 | (2020)桂0324执恢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人蒙景武给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被告蒙景武、王玲给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实现债权损失费40000元。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对被执行人颜莉设定抵押担保的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24号5幢801、901房屋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02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蒙景武、王玲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