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昌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民初6122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昌财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726.55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2018年9月18日,利息为387.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为890.84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陈昌财仍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但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被告陈昌财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