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1053号 |
案号 |
(2017)豫080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喜云返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14年7月8日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8日起计算;2014年7月16日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应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2014年8月14日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应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2014年8月25日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应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被告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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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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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焦作市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9号商住楼595、597、599、601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