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0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81民初418号
案号
(2017)皖0181执1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颜氏实业有限公司、颜忠胜、王桂莲、颜忠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传来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0元,本院减半收取549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610元,由被告安徽颜氏实业有限公司、颜忠胜、王桂莲、颜忠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