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81民初92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陈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建明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陈勇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