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练国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81民初654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练国献、刘花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秋生借款本金109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的利息1113800元(此后利息以10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0元,减半收取14880元,由被告练国献、刘花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