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吉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2********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81民初995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吉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君良借款76200元和利息10450元,共计8665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借款7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6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6.25元,减半收取983.13元,财产保全费886.50元,共计1869.63元,由被告彭吉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