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吉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4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2409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良雄、曾凤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99元及其截止2019年12月30月结欠的利息51976.5元(以后利息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邹良林、曾小英、谢宝生、曾吉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邹良雄、曾凤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被告邹良雄、曾凤朝、邹良林、曾小英、谢宝生、曾吉秀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