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翠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黄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黎晓东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18日前的利息83000元,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本金15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12000元应当予以扣减);二、被告温翠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温翠红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部分向被告黄建明追偿);三、驳回原告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黄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