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1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艳自2018年8月1日始每月支付小孩何飞翔、何佩姗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止(其中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22个月*600元=1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郭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朝亭离婚补偿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郭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