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2208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邓永红、赖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小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息本金为100000元,计息月利率为2%、计息时间自2013年9月9日始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邓永红、赖秀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