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02********0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9219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东借款本金47 62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47 62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79元,由原告魏东负担535元,被告龚莉负担21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