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1077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恒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70292万元、利息及罚息122.87933万元,共计872.849622万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协东商贸有限公司、陈绿珂、孙红丽、郭俊良、董东鹤、任垒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99元,由平顶山恒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盛仕捷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协东商贸有限公司、陈绿珂、孙红丽、郭俊良、董东鹤、任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11执4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013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红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579242980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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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8号院综合楼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