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永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11********2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3民初1405号 |
案号 |
(2020)湘0723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贞坡、马永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3月2日已到期未付租金530483.85元、设备留购价1280元、违约金55444元,合计587207.85元;二、中联牌tc6012-6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1台(设备编号:2012tc01302896)及标准节28节所有权归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郭贞坡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应付款项前);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72.08元,减半收取4836.04元,执行费3470元,由被告郭贞坡、马永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