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彩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河商初字第0378号 |
案号 |
(2014)河执字第01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景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194.855395万元、利息46.339317万元,合计241.194712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依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上海畅阳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上斌、李秋菊、李妙蕊、于丽君、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1996元,由被告淮安景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畅阳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上斌、李秋菊、李妙蕊、于丽君、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09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