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能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7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0)湘3127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限被告黄能兵、付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向英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本金19.6万元、月息2%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再抵扣116000元);2、对原告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能兵、付迎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