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锦上理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邗民初字第04656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2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志兰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若被告严岭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扬州锦上理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取8050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蒋志兰负担2194元,被告严岭、扬州锦上理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37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9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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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严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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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393、39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