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21********5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29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甘2923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康泰民、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7198.48元及截止2019年3月1日的利息13147.81元,并按11.856%的年利率承担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康泰晨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自己承担的金额向债务人追偿。康泰民、张红梅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