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鸿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0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3民初1091号 |
案号 |
(2020)甘0723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鸿宝给付原告临泽县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款60800元,承担利息6000元,合计66800元,限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30000元,于同年12月25日前付368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被告宋鸿宝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