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丛福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8********4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丛福枝给付吴宝山欠款本金30 000元;二、丛福枝给付吴宝山欠款利息8 100元(按月利率1%,自2017年5月24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4日),嗣后利息按本金30 000元,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30 000元清偿完毕时止;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初焕发对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公告费560元,由丛福枝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