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2040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范喜辉、刘扬扬连带偿还闫德山借款本金80 000元,给付利息21 330元,此款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逾期不给付,利息以月利2分,自2019年10月26日起延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 326元,减半收取计1 163元,由范喜辉、刘扬扬连带负担,此款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并给付闫德山。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