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胜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1414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丽杰、韩胜国偿还原告赵广野化肥款本金24 330元,此款于2019年7月25日前履行4 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履行20 330元; 二、被告刘丽杰、韩胜国给付原告赵广野化肥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欠款本金24 3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欠款本金之日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刘丽杰、韩胜国负担(已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