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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胜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1414号调解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丽杰、韩胜国偿还原告赵广野化肥款本金24 330元,此款于2019年7月25日前履行4 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履行20 330元; 二、被告刘丽杰、韩胜国给付原告赵广野化肥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欠款本金24 3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欠款本金之日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刘丽杰、韩胜国负担(已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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