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金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62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622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建民借款4.5万元,被告何金刚在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线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