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光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27民初483号 |
案号 |
(2020)桂1027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光值、吴彩艳自愿限于2019年11月21日前偿还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2019年3月15日前尚欠的利息29606.57元及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20年1月2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20年3月2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唐光前、邱艳对被告杨光值、吴彩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2023年3月21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97元,被告杨光值自愿承担(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直接向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上述还款计划及还款金额为最低限额,被告杨光值、吴彩艳可提前还款或增加还款数额;如被告杨光值、吴彩艳违反本调解协议一约定的还款时间或最低还本、付息数额,或延迟、未足额向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协议三约定的费用,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唐光前、邱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