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学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1062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赵学讨赔偿宁秀连、闭昌言、闭海淋经济损失310 2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 285元,减半收取计3 142.5元,由宁秀连、闭昌言、闭海淋负担208.5元,赵学讨负担2 9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