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2********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4民初1342号 |
案号 |
(2020)桂0204执2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金龙、蒋秀清向原告吴开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2%,从2015年9月19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4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金龙、蒋秀清负担并径行向原告吴开文支付。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