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81********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874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庆前应当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703.61元、利息444.59元及其他费用(包括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年费等)1138.41元共6286.61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二、被告曾庆前应当支付1000元律师代理费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庆前负担。上述被告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2104370009249019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