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慕春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2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23民初1028号 |
案号 |
(2020)桂1423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慕春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 412.93元,支付至2018年9月10日止产生的利息9 416.68元,共计15 829.61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欠息部分按相同利率计收复利);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负担385元,由慕春兰负担1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