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方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7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3123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方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万东工资27000元,并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朱方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