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民终2631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二、许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乃云挖掘机租赁费111720元;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乃云挖掘机租赁费4800元;四、驳回胡乃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许进负担1000元,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200元,胡乃云负担1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许进负担2000元,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500元,胡乃云负担1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