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2117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月利率9.18‰)、罚息(月利率13.77‰)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相友、任丽英、刘金生、周会芹、侯建平、曹花香、李京革、郑雪楠、李秋菊、刘相科、张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12元由被告沙河市龙鑫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相友、任丽英、刘金生、周会芹、侯建平、曹花香、李京革、郑雪楠、李秋菊、刘相科、张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82执7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8641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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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5609394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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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玻璃工业园区高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