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2民初1894号 |
案号 |
(2016)苏0902执2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7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6943.23元,合计人民币2946943.2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80元,由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18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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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5609394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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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玻璃工业园区高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