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沁阳市木林森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郑民四初字第430号 |
案号 |
(2015)郑法执一字第00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沁阳市木林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6547895. 81元及违约金(自201 4年6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沁阳市木林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 0 0 0 0 0元; 三、沁阳市鼎昌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赵则先、王三喜、赵曙光、张爱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王三喜位于书香莲郡6号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 8 3 01 1 1 09 1)享有优先受偿权; 。 五、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薛三梅位于书香莲郡4号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 3 01 1 08 4 6)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李秀梅位于沁园办事处联盟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30113376)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9-23 |
发布时间 |
2015-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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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三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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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沁阳市覃怀办事处张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