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穆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3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783民初2082号 |
案号 |
(2020)内0783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购车款14 000元,支付利息11 120元; 二、被告张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张贵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穆森追偿; 四、驳回原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穆森、张贵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自行负担25元,由被告穆森、张贵连带负担232.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