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7********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民初1600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敏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邓峰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