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2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2民初195号 |
案号 |
(2019)辽1102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一款,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锦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中恒联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的利息自1995年11月7日至1996年5月7日按月息12.06 ‰计算,自1996年5月8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以及2011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20%给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1995年12月5日至1996年6月20日按月息12.06 ‰计算,自1996年6月21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以及2011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20%给付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自1996年4月5日至1996年10月5日按月息12.06 ‰计算,自1996年10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以及2011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给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1995年12月18日至1996年5月18日按月息12.06 ‰计算,自1996年5月19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以及2011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20%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20.00 元, 由被告盘锦正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02执26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旭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122490538T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