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2********5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海霞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宋伯义、王爱国、刘广发、蔡文艳、孟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宋伯义、王爱国、刘广发、蔡文艳、孟娜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庆超追偿;四、驳回原告海霞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400元,由被告孟庆超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