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7348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3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阳聚鑫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6,981,659.74元、利息、罚息、复息409,837.12元,总计7,391,496.86元(以上截止2018年4月23日);并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债务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二、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40元,减半收取为31,770元,由沈阳聚鑫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哲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2执30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4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