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刑初13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明海退赔被害人杨小云18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