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康市奔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1835号 |
案号 |
(2019)浙0784执1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被告永康市奔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83997元、律师代理费24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应奔驰、应卓宁、应杰、应君虹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27599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在最高额3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天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27599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在最高额2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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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应飞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3380285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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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南路15号第二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