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2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2127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1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唐俊杰货款本金十五万二千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生效判决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