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康市奔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2770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5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292746.61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610135.57元、利息的复利人民币3944.76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利息的复利,支付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利息的复利。二、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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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应飞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3380285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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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南路15号第二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