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4民初2339号 |
案号 |
(2019)辽0804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杜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20120150040375)。二、被告杜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277615.20元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利息、罚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杜春名下的担保财产(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厢黄旗村“金禾旺族家园”10#-2-502,建筑面积105.01平方米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被告杜春不能如期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息在上述抵押物的价值之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辽0804执11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761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凤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479768850X3 |
登记机关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厢黄旗村(营房权证熊字第000149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