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2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02民初22号 |
案号 |
(2020)川1702执恢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空、徐丹在本判决生效次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及资金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