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丽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9民初948号 |
案号 |
(2019)冀0129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永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民币本金17937999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年利率6.5065%计算)。如被告河北永康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其不能偿还部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位于赞皇县赞皇镇太行西路石油公司家属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赞皇房他证赞皇镇字第1030001553号)他项权下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6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李文进、李慧娟、赞皇县春光物资有限公司、杨利辰、张素芬、吕建朝、杨丽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7941元,由被告河北永康实业有限公司、眭卫东、商庆文、李文进、李慧娟、赞皇县春光物资有限公司、杨利辰、张素芬、吕建朝、杨丽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129执2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0759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