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燕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8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5752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2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增立、许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路双奇货款4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被告丁增立、许燕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